義筆容辭

社會秩序

 

和平

和平的真義

和平不只是不作戰,亦不只是敵對雙方之間建立武力的平衡,更不在於獨裁鎮壓,而是名副其實的正義的偉業。(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78)

和平是正義的果實,和平是團結的果實。(《社會事務關懷》通諭39)

除非人權的利益獲得保障,除非人們互相信任,自動與他人交換其心靈與天上的財富,則世界不可能獲得和平。決心尊重他人及各民族的尊嚴,實行並致力於博愛,是建樹和平的必要因素。故和平亦是愛德的成果,愛德遠超過正義所能貢獻的。(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78)

 

和平與戰爭

為減輕軍事行動的不人道及其惡果,好些國家已簽署相應的國際協定,比如有關傷兵及俘虜的待遇等類似協定。這些協定應嚴加遵守,所有的人,尤其各國當局及技術人員,應竭盡全力,使這些協定實現,以便更有效地遏止戰爭的慘無人道。(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79)

幾時有戰爭危機存在,而又沒有合法的國際組織擁有適當的權力,則使用一切屬於和平調解的方法之後,不得否認國家有合法的自衛權利。國家首長及分擔國家責任的人,既負有照應其民眾福利的任務,則對如此大問題,應慎重行事。但正義的自衛戰爭和以征服他們目標的戰爭,截然不同。(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79)

 

和平與軍備競賽

許多國家所實行的軍備競賽政策,並非鞏固和平的穩妥途徑;同時,所謂武力的平衡,亦非安全而真正的和平。(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81)

軍備競賽是人類的最大創傷,並給予貧困者以忍無可忍的打擊。(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81)

如果現代以擁有核子武器而自豪的國家,仍然認為戰爭是恢復權利的適宜手段的話,則這種想法,顯然是極端違反理智的了。(《和平於世》通諭127)

我們要全力設法,務使有一天,在各國同意下,得以禁絕一切戰爭。這需要建立一個為各國所承認的普遍權力,使擁有有效的力量,以妥善、保證人們的安全,遵守正義並尊重權利。(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82)

關於和平及裁軍問題,人們至今所做勤奮而長期的研討、國際協會所做的嘗試與努力,應當視作解決這些重大問題的第一步,並應加緊推動之,俾能為將來真有實際的貢獻。(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82)

 

和平與經濟發展

和平與經濟發展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東西。(《百年》通諭52)

民族間經濟文化的差別太遠,便會引起壓力和不和,且置和平於危機……落後民族的狀況,該是我們思慮的對象。(《民族發展》通諭6)

貧弱民族間互相支援的地方條約,為援助他們的廣泛和合,為訂定公共計劃彼此間的協約,這都是導向和平的發展途中的標柱。(《民族發展》通諭77)

為全世界有關的國際合作,必須有一個籌備、整頓、管理的機構,甚至於設立一個普遍承認的司法程序,我們全心獎勵從事合作發展的組織,也祝望他們的權力日益長大起來。(《民族發展》通諭78)

 

促進和平的方法

為建樹和平,首先要徹底根除民族間所有促成戰爭的爭執的原因,尤其是違反正義的行為。爭執往往源於經濟上過度的不平均和補救方法的過度遲緩,有時則源於征服他人及蔑視人權尊嚴的邪惡精神。(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83)

應設立各式國際團體,以應付人類各種急切需要。在社會生活中,這些急需包括:衣、食、衛生、教育和就業機會等。在某些特殊情形,急切需要則指發展中國家所有普遍的急需、賑濟散佈於全球的逃亡者、以及支援移居他國者及其家庭等。(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84)

建樹真的世界經濟秩序,剷除過度渴求盈利、國家主義的野心、政治上的統治慾、貪圖軍事利益,及試圖宣傳並強人接受自己的思想等陰謀。(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85)

充份培育國民的人格,才是進步的目的。(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86)

進步國家負有重大責任,幫忙正在開發中的國家。(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86)

國際組織的職責是調度及促進世界經濟的發展,俾使這類援助得以有效而公允分配。(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86)

修正各國經濟及社會結構。(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86)

藉著致力於社會及國際的正義,但也透過喜愛結合以及那教導我們生活在一起之德行的實踐,以便共同透過給予與接受來建立一個新的社會及更好的世界,如此,人人所渴望的和平一定能達成。(《社會事務關懷》通諭39)

 

團結(Solidarity)
團結是人類的合一、彼此相互依賴而存

團結是聖三共融的反映

在人與自然的堅強及密切的環結的上面,我們看到了一種人類「合一」的新模式, 而此模式也啟發了我們的「團結」。這種至高的「合一」的模式,是三位一體天主的生命反映,是我們基督信徒所謂「共融」的意思。 我們已指出:這種特殊的基督信徒的共融,藉上主的助佑所特別保存,所拓展以及所充實,是教會成為 「聖事」之使命的靈魂。(《社會事務關懷》通諭40)

 

在同一天父之下,人類屬同一大家庭

在這一點上,意識到天主是我們共同的天父,我們在基督內同為兄弟姐妹──「聖子內的天主子女」── 以及聖神的臨在和賦予生命的行動將帶給我們對世界的展望一個新的詮釋標準。(《社會事務關懷》通諭40)

 

人類相互依賴而需團結共處

或許今天的人比過去任何時代的人更認清他們的命運是息息相關的,如果要避免可能的大難臨頭,他們必須共同維護自己的命運……我們所渴望的美善與幸福,若沒有大眾共同的努力與獻身,是無法獲致的,無人可例外,並要放棄任何個人的自私。(《社會事務關懷》通諭26)

 

各民族互相依賴而存,故需彼此成全及顧全公益

由於科技的進步,今天各國間的交往日益頻繁,而各民族間的互相依屬也更形密切。因此,目前科技、社經、政治、文化範疇內所有較重要的問題,往往超越單獨一國的能力,有時需要許多,甚至全球所有國家的群策群力,共同合作。單獨一國,即使其文化、學術、人民的眾多與智慧,物質的豐饒,版圖的廣闊,都出人頭地,但若與其它國家實行隔絕,則不能適當地解決重要問題。由於各國需要互相輔助,彼此成全,故惟有在顧全其他國家的公益條件下方能顧全自己的利益。(《慈母與導師》通諭201-203)

 

團結所要求的道德責任

基督徒捨己的精神

一種隨時就緒地獻身致力於近人的益處,以福音的意義表達,就是為他人而「喪失自己」而非剝削他人,為他人的益處「為他服務」而非壓迫他(瑪十40-42;廿 25;谷十42-45;路廿二25-27)。(《社會事務關懷》通諭38)

 

獻身共同利益

……一項將自己獻身於共同利益的堅決而持續的決心;即是獻身致力於每一個人的和整體的利益,因為我們大家都是要為眾人負責的。(《社會事務關懷》通諭38)

 

相互的責任而不去獨佔恩惠

個人的相互責任,也是民族的相互責任:進步的國家,有協助落後國家的迫切責任。這個大公會議的教訓是必須實現的。一個為上智天主的恩賜首先受惠的民族,享受其工作的成果,固合邏輯,然無一民族可以企圖將財富佔為自己獨自使用。(《民族發展》通諭48)

 

弱國亦有所貢獻

在經濟上較弱的國家,或那些尚處在僅能維生的國家,藉著其他民族和國際團體的協助,而能以自己種族及文化的寶藏為共同的利益提供他們的貢獻,否則這些寶藏將永遠喪失。(《社會事務關懷》通諭39)

 

民族之間需創造對話的氛圍

有效的調解和合作需要創造一個持久交談的氛圍,這樣,才能令人們打破地理、意識型態、社會經濟條件或代溝的阻隔。(《世界的公義》28)

 

公益(Common good)

政府的權力源於天主,其存在的理由乃為實現公共利益

……治者們應該著意的保障社會及其一切部分。為什麼要保障社會?因為社會的安全,乃是最高權力的極重要職務,所以公家的安寧就不僅是第一條法律,同時還是政府的整個存在理由。為什麼要保障社會的一切部分?因為哲學和福音都同樣的認定了一個原則,以為國定行政的目標,不應該是統治者的利益,而應該是他所統治的人們的幸福。權力的賜予乃是從天主得來,它可以說是分得了一切權威中最高的權威;它的行使,就應該像天主的權力的行使一樣──要有一種慈父式的關切,不但注意到整個,同時還要深入於瑣屑的事情。凡是碰到任何一個階級的一般利益受到損害,或是受到威脅的時候,公家權力就應該出來解決這種不良情形,因為除此之外,就無法解決了。(《新事》通諭28)

擁有政府權力者其所命行使之事,不獨事情本身應為善,且應切實為有關公益或至少是導向於善之事。然而,政府官員的職務既純為公益而設,則他們為公益而訂制法規時,自應恪守公益的真實性質,並配合當時的實際情況。(《和平於世》通諭53)

 

政府致力使社會經濟進步的方式

當政者應殫精竭慮,促進經濟及社會的進步,並使主要的公共事業能配合國家的生產機構而發展,例如人民公路保養、交通工具貨物交流、飲水、住宅、公共衛生、教育、協助宗教生活,促進康樂活動。此外又需設法舉辦保險措施,使在遇有任何災害,或在家庭負擔加重時,不致缺乏為度一相稱生活之所需。政府尚應努力促使有工作能力者能獲得相稱自己能力的工作;按正義公平的法則給予相稱的工資,並使勞工在生產機構中,體味到自己工作的責任感;此外又當設立各種中間性社團,俾使國民的社會生活日益豐盛而且舒適;最後並使全體國民都能獲得合乎本身程度的學術教育。(《和平於世》通諭64)

 

公共福利的本質

每一民族所具的固有特徵,應視為該民族公益的因素;然而這些特徵並非公益的全部。因為所謂公益,它既深深結合於人的天賦本性,倘如要在它的基本性質上作一學理的定義,或根據歷史作一全面的敘述,則捨去「人」的觀念,便不可得:因為公益是屬於人類本性的一個基本因素。再者,既稱謂公益,則在其本質上必需所有國民都能分享,縱然,按照各人的職業、功績、身份而有各種不同的分享方式。因此政府官員應致力為全民的利益而服務,不得偏私於個人或社會的某一階級;一如教宗良第十三世所說:「政府既為全民的公共利益而設,則絕對不許只謀一人,或少數人的利益。」但是,正義和公平有時需要治理國事者特別關心弱者,因為他們大都缺乏保障自己權利和合法利益的能力。(《和平於世》通諭55)

 

各社團組織應精誠合作,促進公益事業

國家當局對公益之為物,應擁有清楚而正確的觀念。公益包括使人類更便利地玉成自己才華的一切社會生活條件。我人認為重要的是應讓各社團或組織,以及其它發展社會化為宗旨的各會社,以自己的法規來管理自己,並且為了公益,應讓他們精誠合作,共謀達成其會社所追求的目標。同樣重要的,是這些會社也應表現其真正社團的特點和性質。這要看人們是否能尊重會員的人格,是否能鼓勵會員參與社團的事務。(《慈母與導師》通諭65)

 

基督徒有責任促進公益

基督徒應致力滿全自己在世的任務,在家庭中、在工作上、在社會文化和政治上作酵母,促進公益。(《世界的公義》38)

 

每個人都該獲得照顧

任何人都有他生命的權利、身體完整的權利,以及一切為獲得適當生活所必需應用方法的權利:這些方法中其主要者為衣、食、住、休息、醫藥治療,和其他一切社會福利。因此,人當患病、殘廢、鰥寡、衰老、失業,或每當非由於他本人的過錯而缺乏必需的生存方法時,他都有權利獲得照顧。(《和平於世》通諭11)

 

特別關愛窮人(Option for the poor)

窮人需要特別的關懷

……提起了保衛個人權利的問題,我們更應進一步說,貧苦無助的人實應受到特殊的關切。有錢的人有許多方法可以保衛他們自己,比較不甚需要國家來幫助;那些生活困苦的人們,卻沒有什麼自己的辦法可以依靠,所以他們主要須依靠國家加以援手。為了這個理由,所那些靠工資渡日的人──他們當然是最薄弱,最感缺乏的──就應該受到公家特別的關心和保護。(《新事》通諭29)

 

關愛窮人是基督徒的責任

這是一種選擇(選擇窮人或特別關愛窮人),或是一種實踐基督徒愛德的首要的特殊方式,整個教會的傳統都為此作證。它影響每一個基督徒的生活,因為他們效法基督的生活,然而它同樣地可以應用在我們的社會責任上,在我們的生活態度上,以及在有關擁有及使用財物的合理決策上。再者,從今天社會問題所帶來的世界性幅度來看,特別關愛窮人,和它所啟發我們的決定,不得不包括大批的飢餓者、貧困者、無家可歸者、無法獲得醫療照者,尤其是那些對於未來感到絕望者。不考慮這些事實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忽略這些事實,就像變成那佯裝不知道乞丐拉匝祿躺在自家門外的「富人」一樣。(《社會事務關懷》通諭42)

 

不得視窮人為負擔

……最重要的是先要把某心態摒棄,這心態把個別或集體的窮人視作社會負擔,視作享用別人生產成果的螽賊。其實窮苦人家所要求的不外乎在分享物質好處的同時,得以充份利用自己的工作能力,去建造更為公正而人人得享繁榮的一個世界。改善窮人的生活,是全人類道德、文化、經濟增長的大好良機。(《百年》通諭28)

愛護別人,尤其是愛護窮人──從他們身上,我們看到了基督自己──要在倡行公義中才顯得具體化。除非我們把窮人看作是一個讓我們去施行仁愛和獲得更大財富的機會,而不是一個可厭人物和負累,公義就永遠難以完全達致。明乎此,我們才能有足夠的勇氣去面對因救助別人而引起的危險和轉變。助貧並非僅是分施所餘,且要幫助一切正被拒於經濟發展範圍之外的人。(《百年》通諭58)

 

把剩餘的分給窮人是一種義務

誠然,這並不是命令人們,叫他們把他們自己以及他們一家所必要的東西,也分配給別人,甚至也不是叫他們把維持與他地位相稱的生活所合理需要的東西給施捨:「因為任何人都不應過與他地位不相稱的生活。」但當必要品既經獲得滿足之後,一個人的處境既經公平的考察過之後,將賸餘的東西施捨給那些貧苦者,卻就是一種義務了。(《新事》通諭19)

 

民主

人既有上述享有平等及分擔責任兩大願望,則勢必追求真正民主的社會。(《八十周年》公函24

信友有義務參與實現民主的社會

曾經有過若干建議。某些建議亦曾為人試用,但未能令人完全滿意。有人尚在繼續對民主的理論和實際做著研究。信友有義務參與這類研究工作,並嘗試組織和生活於政治社會中。(《八十周年》公函24

民主政制才能確保人民可選出向他們負責的統治者

民主政制,由於能夠保証人民得以參與政治抉擇過程,及保証被統治的民眾有機會選出向他們負責的統治者,並得在適當時以和平手段更換他們,故此獲得教會相當高的評價。(《百年》通諭46

真正的民主建基於具正確民主觀念的法治社會 

至於真正的民主,只能向以人的正確觀念為基礎的法治政府中去求取。當中需要一些必須的條件去推進個人及社會的「主位性」;前者乃通過真正理想的教育和培養,而後者則通過參與式,和分擔責任式的結構的建立。(《百年》通諭46

欠缺價值觀的民主政治會流為極權主義

正如歷史所宣示那樣,沒有價值觀的民主政治,終將流為極權主義,分別只在於公然為之或是遮遮掩掩吧了。(《百年》通諭46

理想的政府尊重人權自由,並鼓勵全體人民參與公共事務 

有些國家需要改革一些不正義的結構,特別是他們的政治機構,為能以民主和共同參與性的政府來代替腐敗,獨裁及權威性的政府。這是一個我們希望能廣傳和日見茁壯的過程。因為一個健康的政治團體──可使國民在法律的規條下以及在對人權的尊重和推動下,能自由而負責的參與公共事務──是個人與全體人民全面發展的必要條件及確實保證。(《社會事務關懷》通諭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