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
民間團體就居留權判決之回應
對於終審法院判予大部份案中的申請人敗訴,未能在港享有居留權,我們感到極之失望。我們不能確定,判決是否在人大釋法的陰影下受影響,以至未能使更多在不同時間來港的上訴人,在其合理期望下受惠於寬免政策或入境處長的酌情權。但清楚不過的是,終審法院的判決使1999年1月29日以後來港的港人內地子女基本上失去留港機會,這佔了案件申請人的大部份人,意味著成千上萬的家庭將面對家庭分離的噩耗。
用1999年1月29日作為可取得居港權的分界線是極其嚴苛的做法,因為不少子女是得悉這判決才來港,而當時尚未人大釋法,故他們有合理期望獲得居留權。事實上,他們當中不少已申請多年,但限於國內沒有可行合理機制讓他們申請,故在1月29日終審法院第一次判決之後,他們都是滿有希望來港。但現時的判決卻沒有照顧到他們的合理期望,使他們的希望落空。
我們重申,家庭團聚是基本人權,政府有責任透過各種措施保障這權利。我們必須指出,現在被終審法院判予未能享有居留權的港人內地子女,在釋法後他們在國內根本沒有資格再申請來港,因此,他們不可能如某些人所言,可以返回國內申請來港。他們不少人放棄國內的事業或學業,為的是來港與家人團聚,港府實應體恤他們的心情和處境,在判決以外尋求方法妥善處理中港兩地分離家庭的問題。
基於此,我們呼籲特區政府:
1.由入境事務處處長行使酌情權,如其中一位終審法院法官包致金所言,確認所有申請人香港居留權
,不對任何一個人作出遣送離境令。
2.立即與國內政府商議一個公平、合理和有效的機制,讓所有港人內地子女可以來港與家人團聚,特
別是現時已在港的子女。
2002年1月11日
聯署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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