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
對政制發展綠皮書之回應
我們是一群關心香港社會發展的天主教徒,本著教會的訓導及社會公民的身分,我們一直積極關心及參與社會事務。歷年來,天主教教會對民主制度都給予相當高的評價,前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百年》通諭(Centesimus
Annus)中,引述前任庇護十二世的講話指出:「民主政制,由於能夠保証人民得以參與政治抉擇過程,及保証被統治的民眾有機會選出向他們負責的統治者,並得在適當時以和平手段更換他們,故此獲得教會相當高的評價。」自從二零零二年港府提出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以來,香港市民更深切體會到民主政制可貴之處。試問若沒有一個由人民普選產生出來的政府,接受市民的問責和監察,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便猶如一隻蠢蠢欲動的猛虎,對市民的安全及基本人權將構成重大威脅。
涉及人的基本權利和人靈的得救,教會在政治事件上亦可發表其判斷。(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76)
應發表第二份綠皮書
特區政府於2007年7月份發表的《政制發展綠皮書》(以下簡稱綠皮書)中,卻沒有回應天主教教會及香港市民多年來就普選提出的訴求,只是羅列不同的方案,亦沒有交代港府就未來政制方案的具體意見和看法。
因此,我們認為港府應就政制問題再次發表第二份綠皮書,經是次諮詢收納市民意見後,港府應透過第二份綠皮書再就具體的方案展開第二次的諮詢,我們期望在第二份綠皮書中,可以見到(1)港府就未來政制民主化的藍圖建議;(2)港府就立法會和行政長官雙普選的目標,提出具體的方向,時間表和路線圖。當第二份綠皮書發表後,港府才考慮是否可就兩份綠皮書所收集的意見,製訂而發表政制改方案,並交由公眾和議會作諮詢和討論。
由於綠皮書內沒有具體的內容及方案,我們無意就其內容作出判斷和評論。然而,綠皮書內首章(背景)和第二章(設計原則)部份,卻有很多值得商榷之處。而這些隱藏當中的原則,卻影響了整個有關普選行政長官和全體立法會議員的討論。
不民主的基本法
從1984年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和在1985年開始起草,1997年開始實施生效的《基本法》,都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的產生方式有所規定。《中英聯合聲明》規定行政長官在香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人民任命,而立法會議員由選舉產生。《基本法》則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的產生方式,是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致的是行政長官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和各普選產生,全體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
綠皮書第一章1.05段最後指出,有關的規定方式,是在香港經過廣泛諮詢「及討論皈作出的,是香港社會所達成的「共識」。對於這個說法,我們有很大的質疑。眾所周知,由1984年中英談判開始,至1991年基本法通過,1997年在香港實施,廣大市民從來都只是透過傳媒得知有關消息,所有參與談判和起草基本法的都是社會名流精英和既得利益者,市民無法在談判桌上表達意見,民間的聲音亦一直欠奉。因此,《基本法》內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的產生方式,與其說是市民的共識,不如說是被迫和無奈接受。
相反,2003年及2004年,以致歷年來參與七一大遊行的幾十萬市民,我們的共識則更清楚,就是要儘快普選行政長官和全體立法會議員。
修改《基本法》,讓雙普選儘快實現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二十五條指出,每個公民都享有權利和機會,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參與選舉及被選舉。公約的標準包括每個公民有「不受區分」、「不受不合理的限制」的權利,及參與「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和機會」。
由於《基本法》的起草和討論過程欠缺廣泛的諮詢,會議過程亦沒有透明度,加上當時中英兩國政府亦沒有為民間設置平台,讓市民對有關會議及定案內容有所了解和認識。在此情況下,《基本法》內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方式傾向保守和偏離民主的原則,實是理所當然的。
由於《基本法》是建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香港的基本政策和方針,因此我們更需要完善其內容,修改《基本法》當中的不民主部份,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和精神。事實上,《基本法》並非神聖而不可侵犯,特區政府亦無需對其修改的建議有所忌諱,相反,應面對現實,面對不公義的法例、只為少數既得利益者服務的內容,導致社會分化和不公平的情況,特區政府就有需要提出修改的勇氣,向中央政特府反映港人的訴求。
前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1987年發表的《社會事務關懷》通諭中提到:「有些國家需要改革一些不正義的結構,特別是他們的政治機構,為能以民主和共同參與性的政府來代替腐敗,獨裁及權威性的政府。這是一個我們希望能廣傳和日見茁壯的過程。因為一個健康的政治團體──可使國民在法律的規條下以及在對人權的尊重和推動下,能自由而負責的參與公共事務──是個人與全體人民全面發展的必要條件及確實保證。(《社會事務關懷》通諭44)」
「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準則模糊不清,易被濫用
《基本法》內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八條中指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的產生方式,是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致的是行政長官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和各普選產生。所謂「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其實沒有定義和準則,因此亦給予當權者無限大的發揮空間。對於這些似是而非的原則,在是次綠皮書中卻被當成金科玉律,所有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的選舉方式,都要緊貼這兩項原則而行。而「循序漸進」則更容易被當成「拖字訣」,有關例子可見綠皮書第四十五頁,第5.18項中,討論到立法會普選的路線圖和時時間表時,就多次用到「不宜一步/同步到位」的字眼,或者是「特首先行,立法會普選在後」等說法,認為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的普選不應一併進行,以致在特區政府出現不明朗因素。
「循序漸進」的民主,等於不民主
自一九八二年開始,香港已經有首次區議會選舉,及在這廿多年間,港人已經歷多次區議會,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立法會選舉,而選民登記的數字及投票率亦一直上升,可見無論在政府方面抑或在市民在選舉期間的參與,均日趨成熟。為何到二十五年後的今天,仍然不能「一步到位」?亞洲多個地區已經有民主選舉,人民一次又一次透過投票去選舉總統或首長,為何「貴」為國際金融中心的香港,其民主進程仍然被規限於「循序漸進」之中?
「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
綠皮書進一步指出,雖然在《基本法》第45條及第68條中,只列明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選舉要根據「循序漸進」及「香港實際情況」的原則,然而,綠皮書(第9-11頁)卻引用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的說話,增加了「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及「有利於資本經濟主義的發展」兩個原則,進一步為政制發展設限,由法律上的要求,再從某些中方要人的講話內容中加以延伸和無限上綱。所謂「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目的就是要為繼續保留立法會內的功能組別製造藉口。
綠皮書第2.11點就指出,香港的經濟繁榮主要倚靠工商界、中產階層、專業人士、勞工階層和社會其他各階層的共同努力。因此,為了要保障傑繁榮安定的目標,必須妥善處理兼顧各階層的利益。
前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1981年的《人類救主》通諭指出:「政權必需以尊重人的客觀而不可侵犯的權利為基礎。國家政權所服務的公益,唯有當所有國民確保他們的權利時,才完全達成。《人類救主》通諭17」」
表面上,綠皮書內所強調的各階層利益,是為了維繫社會上的繁榮安定,但同時亦維繫了一少撮在政治上的利益,以鞏固功能組別成員在立法會內的議席,讓政府的議題得以順利通過。目前立法會內的分組投票機制,令許多有利民生發展的議題都未能得到通過。
「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卻未必有利香港社會的發展
綠皮書第2.13項指出,《基本法》第五章就特區政府的經濟制度和政策作了規定,有關規定保障了香港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運作。而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因此綠皮書亦認定,為保持香港社會的繁榮安定,必須確保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的原則得以落實,及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和生活方式。
資本主義制度≠社會繁榮安定
回歸十年來,社會的貧富差距日益擴大。當報章不斷報導商賈富豪透過炒樓、炒股賺取數以億計的金錢,但腳踏實地、辛勤工作的基層市民收入卻每況愈下。貧窮家庭的數目,亦有增無減。每月入息低於
4000 元的住戶,卻由2004 年第二季的
185,600戶,增加至
2006年第二季的197,400戶。民主發展和市民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唯有透過推行全民普選行政長官及全體立法會議員,我們才可透過選票決定香港社會的政策發展方向。
我們對於資本主義的經濟發展模式是否有利社會的經濟發展有所懷疑,但面對當前香港社會的狀況,我們更需要一個向人民問責的政府,才能確保生活在此處的市民,不會因為政府的經濟政策而受到剝削和傷害。盲目的奉行資本主義和新自由主義,只會加速社會分化,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
綠皮書對資本主義的信奉和假設,所得出的結論亦無非是想維持現狀,繼續剝削,繼續透過小圈子選舉模式,鞏固跨國企業和財團在港的業務。
一種隨時就緒地獻身致力於近人的益處,以福音的意義表達,就是為他人而「喪失自己」而非剝削他人,為他人的益處「為他服務」而非壓迫他(瑪十40-42;廿
25;谷十42-45;路廿二25-27)。(《社會事務關懷》通諭38)
天主教信仰和社會事務息息相關,因彼此間有一共同的關注點,就是要關顧人的需要。人才是一切團體、社會、國家、經濟及政治制度的
基礎、中心和目的。以發展為例,發展的意思不單指經濟發展。每個社會都需要有所發展,但發展的意義不僅在於經濟上的增長,不僅在於物質資源的豐富和,甚至是庫房財富的不斷累積。因此,一個真正重視發展的政府,不僅是在經濟增長上,同時亦要尊重公民的權利,社會為人而設的。不尊重人的社會,亦不合乎人性尊嚴的發展。
民主普選,是普世價值,而不是按當權者的喜好來決定
民主政制,由於能夠保証人民得以參與政治抉擇過程,及保証被統治的民眾有機會選出向他們負責的統治者,並得在適當時以和平手段更換他們,故此獲得教會相當高的評價。(《百年》通諭46)
《百年》通諭亦提到,「真正的民主,只能向以人的正確觀念為基礎的法治政府中去求取。當中需要一些必須的條件去推進個人及社會的「主位性」;前者乃通過真正理想的教育和培養,而後者則通過參與式,和分擔責任式的結構的建立。」很可惜,綠皮書(第11-14頁)內沒有肩負起教育港人,培養公民民主理念的責任,反而一而再地的提醒港人,選舉的權利不是人人都能享有,亦不是建基於國際人權公約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是由中央「賦予」的。假如沒有基本法的賦予,沒有中央政府的同意,港人不可有共自主權,最後決定權在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在特區政制發展上,包括達致最終普選的時間及普選的模式及設計,擁有最終決定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並非一個主權體制,不能自行決定其政治體制(第8頁)。
民主政制才能確保人民可選出向他們負責的統治者
然而,普及及平等的選舉制度是「天賦人權」,而不是由上而下的「赐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廿五條指出,「公民在所屬及生活的地區能「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及在真正的定期選舉中有權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意志的自由表達」。在人權宣言中,確認這些權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而國家履行人權公約是一項神聖的責任,亦是認同人權是天賦的理念。香港特區政府推行普選,其實是履行對所屬公民的責任及義務,與聯合國、中央或由基本法賦予的問題無關。
特區政府發表這份的「政制發展綠皮書」,引用了不少扭曲的原則和概念,嘗試說服港人接受中央政府的「支配」和「安排」,並將普選和經濟繁榮和社會安定假設成對立而不可共存。
作為基督徒,我們相信上主創造人,是讓人活出生命的尊嚴,以及共同參與治理世界和關懷鄰舍的職事。
作為一個社會公民,我們亦有責任參與建立一個全民普及和平等的民主制度,讓每個公民都可以(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
這不僅是上主賦予人基本的權利,亦是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訂明的普世價值和法律準則。
我們相信要真正保障香港人的公共利益,就必須還政於民,讓市民在平等的基礎下共同締造香港成為一個更開放、包容、自由、民主和公義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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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政制發展綠皮書」和香港的政制發展,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有以下建議:
1. 立即落實及推行2012年普選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全體議員。 2. 盡快修改《基本法》以配合普選行政長官選舉及全體立法會議員; 3. 取消提名委員會制度,全港市民均有權提名行政長官(參照立法會及區議會議員參選條例),而行政長官必須由全港市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 4. 取消功能組別選舉,全體立法會議員應由市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 5.
於是次收集市民的意見後,港府應重新推出有具體建議及明確方向之普選時間表的《政制發展綠皮書》,向全港市民再作諮詢,然後才考慮是否推出政改最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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