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與人權
在囚人士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條規定:
1. 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
i. 除特殊情形外,被告應與判決有罪之人分別羈押,
ii. 少年被告應與成年被告分別羈押,並應儘速即予判決。
2. 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後悔自新,
特區政府在 2009年修改法例,所有在囚人士,不論刑期長短及判刑類別,
但不是每一個國的的在囚人士都可擁有投票國,除了香港,
關於囚犯投票權,美國緬因州(Maine) 和佛蒙特州(Vermont)允許在囚公民投票。
佛羅里達州在2018年11月投票通過《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關注囚犯權利的組織The Sentencing Project 指出,佛羅里達州仍有過百萬人因無法繳付罰款而被禁止投票,
加拿大、和德國容許在囚人士以郵遞方式投票;
由於人有人性的尊嚴,故亦附有權利參與國家的公共事務,
————————————————
歡迎教友及公眾人士瀏覽本會活動及相關資訊:
YouTube 頻道:http://bit.ly/hkjpcom
Telegram 頻道:https://t.me/hkjphkd
Facebook 專頁:https://m.facebook.com/
本會網頁:http://www.hkjp.org/